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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区医院的医疗事故如何鉴定

2022-06-15 来源:优显汽车网
摘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制度,向法院起诉,有时效制度。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合法的权益最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普通时效为两年,但医疗事故属于身体受到损害所需赔偿,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从确定为医疗事故之日算起,当事人千万不要再协商调解,等待中超过诉讼时效。二、起诉要有合适的原告和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种观点: 由于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是较为严格的。对于行医者的资格,要求经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和严格的职业培训,以保证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尽管如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行医者管理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1、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菘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此外,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如《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了取缔、打击非法行医的财产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和药品、器械,可并处罚款。2、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附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民事责任而言,不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补偿责任,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非法行医犯罪的刑事责任。非法行医者不仅无视国家法律,不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且病房表现为医疗技术水平低下,甚至根本不懂得医学,往往给病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考虑到危及生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制度,向法院起诉,有时效制度。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合法的权益最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普通时效为两年,但医疗事故属于身体受到损害所需赔偿,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从确定为医疗事故之日算起,当事人千万不要再协商调解,等待中超过诉讼时效。二、起诉要有合适的原告和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3种观点: 关于医疗事故医生的处罚,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1)在目前社会体制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往往会收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是正由于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存在,也往往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手下留情”。(2)并非发生医疗事故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的评价标准是“严重不负责任”,而非医疗事故本身。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罪只处罚“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行为;即使发生医疗事故,没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则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目前司法解释没有对何种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规定,患者追究医疗事故罪基本不可能。

第1种观点: 由于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是较为严格的。对于行医者的资格,要求经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和严格的职业培训,以保证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尽管如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行医者管理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1、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菘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此外,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如《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了取缔、打击非法行医的财产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和药品、器械,可并处罚款。2、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附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民事责任而言,不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补偿责任,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非法行医犯罪的刑事责任。非法行医者不仅无视国家法律,不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且病房表现为医疗技术水平低下,甚至根本不懂得医学,往往给病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考虑到危及生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制度,向法院起诉,有时效制度。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合法的权益最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普通时效为两年,但医疗事故属于身体受到损害所需赔偿,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从确定为医疗事故之日算起,当事人千万不要再协商调解,等待中超过诉讼时效。二、起诉要有合适的原告和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3种观点: 关于医疗事故医生的处罚,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1)在目前社会体制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往往会收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是正由于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存在,也往往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手下留情”。(2)并非发生医疗事故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的评价标准是“严重不负责任”,而非医疗事故本身。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罪只处罚“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行为;即使发生医疗事故,没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则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目前司法解释没有对何种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规定,患者追究医疗事故罪基本不可能。

第1种观点: 针对一些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卫生部昨天明确表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直接判定伤残等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院诊断证明不能作为伤情鉴定,但是可以作为伤情鉴定的重要依据。要明确作为鉴定人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专职和非专职鉴定人两类。专职鉴定人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专门配备的从事鉴定的人员如化验人员、法医等,其被指定担任负责某件具体案件的某个专门问题鉴定工作的鉴定人;非专职鉴定人员一般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临时指定或聘用的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工作的人员负责案件的具体鉴定工作。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3种观点: 针对一些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卫生部昨天明确表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直接判定伤残等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1种观点: 针对一些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卫生部昨天明确表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直接判定伤残等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专家认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3种观点: 针对一些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卫生部昨天明确表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直接判定伤残等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1种观点: 针对一些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卫生部昨天明确表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直接判定伤残等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专家认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3种观点: 针对一些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卫生部昨天明确表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直接判定伤残等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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