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恐吓他人可能犯了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达成情节恶劣程度,可被定为寻衅滋事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恐吓情节较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达到犯罪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恐吓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是违法行为,应当接受治安处罚。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安宁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吓的自由;2、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单个的自然人;3、本罪的行为是恐吓,即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加害内容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项为限。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将加害内容通知他人即为已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有实现加害的意图。行为人所通知的恶害必须为行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观上,一般人均认为足以造成危害。恐吓行为必须以直接或确定的间接方式,不包括不确定的间接方式。所谓确定的间接,是指行为人虽不直接恐吓被害人,但将恐吓事实告知特定人,并明示其通知被害人。所谓不确定的间接则指行为人只对不特定的人扬言恐吓事实,并未明示任何人将恐吓事实转告被害人;4、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惧,即可构成本罪,而无需行为人所恐吓的事项成为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1种观点: 犯罪意图是指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犯罪意图。犯罪意图虽然客观上表现为某些行为,但这种行为只是其犯罪意图的表现,不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和条件的行为。因此,它与犯罪准备有本质的区别,犯罪意图表示不能对社会造成实际伤害,也不能对社会造成实际伤害。【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种观点: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一、犯罪的含义及构成有什么联系?犯罪的意思是有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任何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属于犯罪,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就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言,除了犯罪构成之外没有别的标准,也不能在犯罪构成之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所以,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由于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因而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事实)有别:前者是法律规定,后者是具体事实。二者的联系也显而易见: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二、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各个要件之中又包含若干要素。易言之,若干要素组成一个要件,若干要件组成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三、犯罪构成的意义:1、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否则便不成立犯罪。2、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不同的犯罪存在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不同的犯罪。3、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区分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基本上是以犯罪构成为法律标准的:行为符合一个罪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罪的犯罪构成的便成立数罪。4、它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犯罪构成的内容不同,其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就不同,人们从某种犯罪构成便可知道该罪的轻重。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犯罪的意图,没有对实现这个想法而做出具体的实施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如果有犯罪意图,也有实施具体行为,只是因为其他非主观原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那是构成部分罪的犯罪未遂或者犯罪既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意图是指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犯罪意图。犯罪意图虽然客观上表现为某些行为,但这种行为只是其犯罪意图的表现,不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和条件的行为。因此,它与犯罪准备有本质的区别,犯罪意图表示不能对社会造成实际伤害,也不能对社会造成实际伤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种观点: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一、犯罪的含义及构成有什么联系?犯罪的意思是有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任何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属于犯罪,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就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言,除了犯罪构成之外没有别的标准,也不能在犯罪构成之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所以,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由于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因而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事实)有别:前者是法律规定,后者是具体事实。二者的联系也显而易见: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二、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各个要件之中又包含若干要素。易言之,若干要素组成一个要件,若干要件组成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三、犯罪构成的意义:1、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否则便不成立犯罪。2、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不同的犯罪存在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不同的犯罪。3、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区分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基本上是以犯罪构成为法律标准的:行为符合一个罪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罪的犯罪构成的便成立数罪。4、它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犯罪构成的内容不同,其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就不同,人们从某种犯罪构成便可知道该罪的轻重。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犯罪的意图,没有对实现这个想法而做出具体的实施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如果有犯罪意图,也有实施具体行为,只是因为其他非主观原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那是构成部分罪的犯罪未遂或者犯罪既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区别: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已经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2、针对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可能是另起犯意。3、在两个法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时,才可能存在犯意转化,如果没有包容关系,则应认定为另起犯意。例1:甲先对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乙昏迷,此时,甲发现乙戴有首饰,见财起心将乙的首饰转移为自己占有。甲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成立数罪。例2: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又另起强奸之意,实施了强奸行为,行为人既实施了盗窃行为,又实施了强奸行为,应该数罪并罚。4、犯意转化的本质是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为一罪;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行为停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故实为数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罪名不同。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的犯罪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只是处罚结果加重,后者的犯罪行为会转化为其他更加严重的罪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定犯意仍是促使他人实施犯罪,解决他人是否实施犯罪的问题,因而自应构成教唆犯而非帮助犯。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已失去教唆的意义,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