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视权,不让接走的解决办法如下:
1、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人民起诉,但是也只能暂时带走;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3、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探视权纠纷起诉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离婚证;
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二、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情况:
1、被探望人死亡;
2、探望权人死亡;
3、被探望人成年。
综上所述,行使探视权,不让接走,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人民起诉,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探视权纠纷起诉需要双方的身份信息,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被探望人死亡的,探望权人死亡的探望权消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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