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按原告撤诉处理的,必须出具裁定书。当事人在申请撤诉后,应该给当事人出具是否同意撤诉的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民事诉讼中,的结案文书分为裁定结案和判决结案两种,两种文书均需要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结案文书为判决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其上诉的期限为收到文书之日起15日向原审或者是向上一级申请上诉,且需要缴纳相应的上诉费;而裁定结案的文书中有几种情形,比如说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而当事人在受到该裁定书是否可以进行上诉,答案是不可以。2、原告在起诉后,依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向原告送达相关的文书包括传票等,原告没有经过法庭的允许,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则可以按照视为原告撤诉处理。因为原告未到庭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事实对该案 进行审理查明,所以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做出原告按撤诉处理。而该裁定书未经过实质的庭审质证环节,即没有经过庭审,所以没有进入案件实质审理阶段,没有经过该阶段,则该裁定书是属于程序上的裁定书,没有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判断,所以原告不能上诉。3、如果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则会出现以下情形,即该案件直接进入到二审进行审理,依照国二审终审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经过二审后不能在进行上诉,所以该案件上诉后实际上只经过了一次实质性的审理,而如果审判结果原告不服,则缺少了再次上诉的机会,其实间接剥夺了原告的上诉权。所以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没有上诉权,实际上是出于保护原告的上诉权的角度出发;同时当事人如果在受到裁定书后,需要继续解决纠纷的,可以再次向进行起诉,该情况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同时按撤诉处理也是为了保障的审理程序的推进,提高的办案效率,如果原告一致未到庭,则该案件可能会无休止的延长下去。4、有些裁定书区分与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因为该类裁定书对案件的事实问题或者是当事人的实体问题进行了处理,则可以进行上诉,其情形也比较多,如果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且不清楚收到的送达的裁定书是否具有上诉权,则一般可以根据裁定书最后载明当事利义务的段落进行阅读,文书中一般会对是否具有上诉权即上诉期有说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所缴纳的诉讼费减半收取,也就是说原告所缴纳的费用还会退还一半,需要原审向原告办理退费结算。5、被告不存在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即按撤诉处理均是针对于民事诉讼原告的,或者是针对行政诉讼原告的结案裁定文书;而被告如果未按照的通知,在收到传票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审理的,认为被告不在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对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进行判断,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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