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被告之一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对其他被告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3种观点: 属于抗辩理由,反诉是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是向主张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标的的诉讼行为。一、什么是抗辩抗辩,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就是抗击而辩解。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则是抗击对方,提出辩解与说明。一般而言,抗辩权在票据法中的运用比较广泛。二、什么时候适用合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的抗辩权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的实际风险。
第1种观点: 属于抗辩理由,反诉是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是向主张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标的的诉讼行为。什么是抗辩抗辩,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就是抗击而辩解。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则是抗击对方,提出辩解与说明。一般而言,抗辩权在票据法中的运用比较广泛。什么时候适用合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的抗辩权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的实际风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原告进行反诉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的诉讼请求。例如,甲对乙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将其打伤的医疗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甲赔偿在同一打架事件中甲伤害乙而使乙花费的医疗费用。乙对甲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就是反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属于抗辩理由,反诉是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是向主张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标的的诉讼行为。什么是抗辩抗辩,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就是抗击而辩解。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则是抗击对方,提出辩解与说明。一般而言,抗辩权在票据法中的运用比较广泛。什么时候适用合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的抗辩权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的实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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