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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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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是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是党的一级组织,必要的时候要召开管辖区域内的党员代表大会。要有党代会选举产生。(在上级认可的情况下)党工委就是上级的派出机构,只接受上级的领导。只由上级任命。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副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经常有五、六个副,不按一正两副的模式安排。法律依据:《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团讨论通过,由大会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副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副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负责召集委员会和党员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委员会工作将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释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变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能够派出代表机关。党的和省、自治区、直辖员会实行巡视规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内职务不属于行政序列,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是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是党的一级组织,必要的时候要召开管辖区域内的党员代表大会。要有党代会选举产生。(在上级认可的情况下)党工委就是上级的派出机构,只接受上级的领导。只由上级任命。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副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有以下身份的委员是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反之则不是。党员领导干部范围: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党员。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二条 中国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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