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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专用款打入公司后被改变用途,公司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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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借款人的专用款打入公司后被改变用途,作为放贷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公司可以借款给其他公司,如果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应当认定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合法有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借款人的专用款打入公司后被改变用途,作为放贷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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